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民初1658号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被告:扬州市邗江区蒋王中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蒋王街道红旗大街***号。
负责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晶,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华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和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孙照。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同,该公司技术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邗江区蒋王中学、徐州市华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2018年1月8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