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邗江区**中学,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街道红旗大街130号。
负责人:***,该校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维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市华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和平路57号。
法定代表人:孙照。
上诉人扬州市邗江区**中学(以下简称**中学)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原审被告徐州市华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网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6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学上诉称,本案系著作权纠纷而不是计算机软件纠纷,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因此本案应移送扬州市邗江人民法院审理。
磊若软件公司、华网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磊若软件公司起诉**中学、华网公司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扬州市、徐州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批复中的“计算机软件纠纷”包括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因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中学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魏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