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渝03民辖终141号
上诉人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磐石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20)渝0231民初4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建设公司上诉称,1.重庆磐石公司提交的案涉《沥青混凝土购销合同》系伪造的虚假合同,该合同无效;2.一审法院仅以江西建设公司曾向重庆磐石公司转账支付300万元即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认定其有管辖权,事实证据不充分;3.江西建设公司已就前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向江西建设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当地公安机关现已初步受理,并将对涉案人员涉嫌伪造江西建设公司印章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故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重庆磐石公司起诉称,2018年5月5日,其与江西建设公司签订了《沥青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重庆磐石公司为江西建设公司承建的垫江县省道S415川渝界至武田路岔路口段改建工程提供混凝土材料,约定单价为浮动单价、供货期为1个月,合同单价4365000元,江西建设公司预先付材料款3000000元,剩余材料款在甲方收到发包方拨付的第二次工程款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超过2月视为违约,按合同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2018年6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并确定合同总价款为3763530.7元,但江西建设公司支付300万元后,未按约定支付剩余材料款,经多次催收未果,重庆磐石公司遂诉至法院。故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应按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中,重庆磐石公司提交了2018年5月5日其与江西建设公司签订的《沥青混凝土购销合同》,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供货前,甲方一次性预付材料款人民币小写:300万元整(大写:叁佰万元整)”,及2018年5月8日江西建设公司向重庆磐石公司转账金额为300万元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故本院认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江西建设公司上诉称其与重庆磐石公司签订的合同系虚假合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本案案涉《沥青混凝土购销合同》对争议解决方式约定“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及合同双方签字处载明“签定地点:垫江县”,应视为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为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该约定合法有效,未违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西建设公司提出的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蓝晓蓉 审 判 员 贺付琴 审 判 员 谭红艳
法官助理 何玥婷 书 记 员 蒋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