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

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31民初1803号 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长大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PXDN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正街11栋第一层1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5037175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公司)与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程款30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每日1161元从2021年7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原、被告订立《油化施工合同》,原告为被告施工“重庆市垫江县职业教育中心时代新广场地面改造工程”,工程总价为387000元。工程完工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逾期付款按合同总金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2021年6月21日,原、被告结算工程款为387000元。被告已经支付87000元。为此,原告依法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2021年4月13日,被告**公司(甲方)与原告磐石公司(乙方)签订《油化施工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1、工程名称:重庆市垫江县职业教育中心时新广场地面改造工程;……3、施工内容类别:油化施工、粘层油;数量:6000㎡;单价:64.5元/㎡;总价:387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1、付款方式:完工后甲方30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3、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视为甲方违约,逾期未付款按合同总额每日千分之三支付滞纳金,同时可要求赔付违约金……”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甲方职责:“1、指定**为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工人对案涉合同所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了施工建设,并完工交付给被告。 2021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结算,结算后,双方形成书面《道路油化施工结算单》。该结算单载明:结算金额为387000元,并由被告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结算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7000元,之后被告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本院认为,原告承建的案涉工程,属于不需要专门建筑资质的一般劳务施工,双方就案涉工程签订的《油化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磐石公司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了施工,且案涉工程经验收后已由被告接收,双方亦对案涉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并由被告指定的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签字确认。故可以确认,案涉《道路油化施工结算单》载明的工程价款,应为双方一致确认的案涉工程总结算金额,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因此而明确。即被告在本案中,应向原告支付的案涉工程款为387000元,被告已支付87000元,尚欠未支付工程款为30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即资金占用损失。因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应于完工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工程款,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6月1日进行结算,故原告主张从2021年7月2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滞纳金按照每日1161元进行计算,已明显超出法律规定,本院酌定滞纳金以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金额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重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本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黄德彬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龙 佳 书 记 员 张 丽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