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1民初3755号
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垫江县桂溪街道长大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UPXDN0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欣***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中区五一路99号一单元26-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45151A。
法定代表人:涂令,该公司经理。
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博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16元,由原告重庆磐石路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 渝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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