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某某、黑龙江瀛海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72民初1070号 原告: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虾峙镇**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黑龙江瀛海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1333号C栋2**8层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瀛海航运有限公司、***、***船舶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20年9月1日,原告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通过移动微法院向本院递交申请书,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后计1564元,由原告舟山市普陀久顺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