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2民初10837号
原告:***,男,199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然,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泰广场7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学民,职务不详。
被告: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丹阳办事处何楼社区金鼎凤凰城A座1021座。
法定代表人:崔文利,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丰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谢贤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左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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