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执保14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陵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臣,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请财产保全一案中,作出(2021)川0114执保62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予以了冻结。现申请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川0114执保62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采取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跃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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