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财保27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小雪镇陵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臣,董事长。
被申请人: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职务不详。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川0114执保629号执行裁定,裁定在2458274元范围内冻结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1546xxxxxxxx06686)。***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1546xxxxxxxx06686)在2458274元范围内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廖子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洋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