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兵,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镇陵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5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胜苹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82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红兵,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小雪镇陵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庆臣,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路695号。
法定代表人:罗海滨,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胡庆汉,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成都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民初57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胜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