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4民初54063号
原告:深圳市优仕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福强路4001号文化创意园313栋六层E6-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832537。
法定代表人:钟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敏,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316号自编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576190977XF。
法定代表人:刘俊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忠,男,该公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钟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锡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猎头服务费1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期付款的滞纳金3450元(滞纳金按每延期一天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14日);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担保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庭审时,原告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7月7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三项诉讼请求的费用包括律师费3000元和案件受理费,没有产生其它费用。
被告答辩称:1、原告存在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形,其推荐对象不符合约定条件,没有按被告指示处理受托事务,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未对推荐对象莫伟明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证》情况进行调查就向被告推荐,当时莫伟明的检测员证已过期,注册关系无法转入到被告资质,原告也未依约及时向被告补荐新的候选人,原告也没有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持续推荐2至3名匹配候选人到被告处面试,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为莫伟明花费了巨大的时间和一定经济成本后,莫伟明才取得有效的资质条件并注册到被告,这与原告在涉案协议上的推荐已经没有事实上的联系。因此,被告无需履行约定的付款义务。综上,请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猎头业务委托协议书》,主要约定以下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寻访人才职务名称包括:1、检测工程员(交通工程、桥梁、隧道检测方向)(全职),猎头推荐成功服务费用为1个月薪资/人;2、检测工程师(交通工程、桥梁、隧道检测方向)(全职),猎头推荐成功服务费用为1万元/人;……支付方式为:乙方推荐工程师经甲方面试并确认聘用到岗后,并且注册关系成功转入甲方公司资质上之后,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猎头服务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需每月持续推荐2至3名匹配的候选人到被告处面试;如因乙方推荐的候选人的原因造成无法成功注册,乙方应及时补荐新的候选人,否则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该名候选人的猎头服务费;推荐成功并注册关系成功转入甲方的公司资质之后,甲方如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10个工作日以上,每延期一天按应付金额的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2021年2月24日,原告向当时在被告人力资源部任职的被告工作人员张积转推荐莫伟明应聘检测工程师职位。
2021年3月底(被告确认为2021年3月31日),莫伟明入职被告,在被告处担任检测工程师至今。
2021年8月1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拒不支付猎头服务费的催告函》,要求被告就原告成功推荐莫伟明入职被告支付猎头服务费。被告收到该催告函后,于2021年8月17日向原告复函称:原告推荐的莫伟明于2021年3月31日入职,但该员工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证》到2020年12月7日已过期,目前无法注册到被告处,根据合同约定,候选人无法成功注册,被告无须支付猎头费。
另查,被告提交的莫伟明于2014年12月8日取得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员证》(编号3016887)显示:单位为广东广业检测有限公司,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7日;被告并陈述:其在给莫伟明办理入职时发现了莫伟明的检测员证有效期问题,但基于莫伟明符合被告选聘工作人员的要求,故被告仍聘用了莫伟明。
原告提交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信息管理系统显示:莫伟明取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检测鉴定培训合格证》(编号3016887),单位为被告,有效时间至2025年12月31日,状态为正常。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上述系统显示证书信息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猎头业务委托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向被告推荐的应聘候选人莫伟明实际由被告聘用入职被告处担任检测工程师,原告已完成合同约定的推荐义务,且目前莫伟明注册关系已成功转入被告处,被告付款条件已成就,据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依约支付猎头服务费1万元,原告的该项诉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延期付款滞纳金,由于被告的付款条件系在原告推荐成功且被推荐人的注册关系成功转入被告公司资质后方才成就,而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莫伟明注册关系转入被告的具体时间,即无法确定被告的具体应付款期限;同时,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确实存在莫伟明的检测员证在原告向被告推荐时已过有效期而导致其在入职被告后需要另行培训再注册到被告处这一事实情况,原告的服务存在一定的待完善空间,故对原告主张的延期付款滞纳金,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推荐的候选人检测员证已过期,原告亦未另行推荐候选人,存在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从本案事实结果来看,证件有效期情况并不影响被告聘用该候选人到被告处任职检测工程师并成功转入注册到被告处,在被告已实际聘用该候选人后,原告亦没有必要另行推荐相应职位候选人给被告;其次,原告仅是推荐候选人给被告,被告在原告推荐候选人后有充分地考察候选人以及决定是否聘用候选人的自主选择权,原告收取服务费亦系以候选人被实际聘用为前提,而被告在发现候选人检测员证有效期问题后仍实际予以聘用,表明该候选人系符合被告选聘人才要求的,亦印证了检测员证有效期问题并不影响被告选聘人才目的的实现。因此,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稳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优仕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猎头服务费1万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优仕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8.13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17.13元、被告负担51元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凌 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咪(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