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民初363号
原告:程XX,男,198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委托代理人:XX康、***,***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黄山市航宇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蓬莱路22一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91341000591436745E。
原告程XX诉被告**、黄山市航宇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XX于2018年6月14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山市航宇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程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XX撤回对被告**、黄山市航宇人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程XX负担。
审判员程红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