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木杆、折里体等与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00号

原告:郑木杆,男,彝族,1965年7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折里体,男,彝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址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海路二段13号鑫海国际19栋10楼07-11。

法定代表人:何纤仪。

被告:阿西伍呷,男,彝族,1990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第三人:沙世钟,男,彝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郑木杆、折里体与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西伍呷,第三人沙世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郑木杆、折里体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木杆、折里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木杆、折里体撤诉。

本案受理费6074元,减半收取3037元,由原告郑木杆、折里体负担。

审判长  邱远鹏

审判员  张先松

审判员  王宗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