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100号
原告:郑木杆,男,彝族,1965年7月9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折里体,男,彝族,1977年5月15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址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海路二段13号鑫海国际19栋10楼07-11。
法定代表人:何纤仪。
被告:阿西伍呷,男,彝族,1990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现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第三人:沙世钟,男,彝族,1973年3月27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址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郑木杆、折里体与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西伍呷,第三人沙世忠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郑木杆、折里体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木杆、折里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木杆、折里体撤诉。
本案受理费6074元,减半收取3037元,由原告郑木杆、折里体负担。
审判长 邱远鹏
审判员 张先松
审判员 王宗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