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358号
原告:鱼洛克打,男,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陈木加,男,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海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何纤仪。
被告:阿西伍呷,男,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鱼洛克打、陈木加与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西伍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鱼洛克打、陈木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鱼洛克打、陈木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邱远鹏
审判员 张先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 紫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2民初358号
原告:鱼洛克打,男,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原告:陈木加,男,彝族,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海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何纤仪。
被告:阿西伍呷,男,彝族,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鱼洛克打、陈木加与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西伍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鱼洛克打、陈木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鱼洛克打、陈木加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金 波
审判员 邱远鹏
审判员 张先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沙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