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乃、阿西**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2民初436号
原告:***乃,男,彝族,1991年6月6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阿西**,男,彝族,1990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海路。
法定代表人:何纤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黎纯敏,女,汉族,1959年5月13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吴冰,男,藏族,1983年6月3日出生,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乃与被告阿西**、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乃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乃负担。
审判员  金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沙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