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乃、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2民初336号
原告:***乃,男,彝族,1991年6月6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海路。
法定代表人:何纤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周贤,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西伍呷,男,彝族,1990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乃与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西伍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沙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