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32民初336号
原告:***乃,男,彝族,1991年6月6日出生,四川省越西县人,住四川省越西县。
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月海路。
法定代表人:何纤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周贤,四川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西伍呷,男,彝族,1990年1月1日出生,四川省喜德县人,住四川省喜德县。
原告***乃与被告四川广益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阿西伍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沙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