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申请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181执327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8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63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相关财产情况;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4、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义务。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李维
审判员潘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