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湘0181民初1537号
原告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朦,女,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居民。
被告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易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了防渗膜、短纤维土工布等防水材料。约定原告将上述材料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货到后支付货款的90%,余款30日内付清。逾期则按日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之全部货款付清为止。此后,原告按约定分三批次送货至被告指定地点,货款金额为256300元。被告除支付部分货款外,所欠货款106300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63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28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被告无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4年10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销售合同,被告向原告订购了一批各种规格的防渗膜、短纤维土工布等防水材料。双方对产品规格、型号、质量标准、交付期限、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原告将上述材料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后,被告支付货款的90%,余款30日内付清。逾期则按日3%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10月18日、10月29日分三批次将货款总额为256300元防渗膜、短纤维土工布送至被告指定地点,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职员现场签收。被告于2014年10月8日、2014年10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此后,原告多次催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催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销售合同、发货清单、被告签收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购得原告供应的防渗膜、短纤维土工布等防水材料后,应当及时给付货款,现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法定代表人***公司职员现场对原告交付的货物签收,其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按每日百分之三及原告要求被告按日千分之五承担违约金损失,本院认为该约定和请求均过分高于被告因逾期付款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调整,本院酌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06300元并承担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62元,减半收取2731元,申请费1945元,合计4676元,由湖南齐力防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676元,由江西鼎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龚梅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