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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泽林建设有限公司、九江惠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赣0426执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泽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78号蓝天碧水公寓楼1903室(第19层),联系方式18070288866,13970009612。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九江惠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07-1地块龙翔国贸大厦10层3楼312室,联系方式13732978888法定代表人熊国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安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6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九江惠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九江惠丰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九江惠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九江惠丰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德安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九江惠丰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559.82元(大写:壹万壹仟**伍拾玖元捌角贰分)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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