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4执异113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盛世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2MA6XRTTH80。
法定代表人:韩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小恒,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3日,住陕西省礼泉县XX镇柴市,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委托代理人:赵谦虚,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16日,住陕西省乾县,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申请人: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建六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375IW。
法定代表人:赵春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来国刚,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咸阳经纬织造机械有限公司,下称经纬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9400713502107F。
法定代表人:程建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咸阳凯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凯发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776959198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3月29日出生,住址:西安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本院在审理陕建六公司诉经纬公司、凯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对凯发公司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异议人盛世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解除对凯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礼泉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礼泉支行)相关账户的冻结。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期间,异议人盛世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盛世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党代
审判员 陈建利
审判员 陈寒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