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02民初3719号
原告:广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来宾市文明一路**(鑫都花苑**)。
法定代表人:梁德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东,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天然桥路与兴宾南路交叉口东北侧/div>
法定代表人:王春。
原告广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广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已经履行了支付货款的义务,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原告广西**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审判员 覃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