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5财保6号
申请人: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西环路办事处思贤村106号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庚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池,天津观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元纬路二马路82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
申请人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天津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任丘市国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宋 敬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肖克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