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3民初2517号
原告:天水九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琼,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水九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天水九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审查,原告天水九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九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天水九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