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3民初3055号
原告:**,男,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军奇,甘肃康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水启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曹晓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晓静
书 记 员 王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