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1839号
申请人:陕西展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男。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录朋,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陕西展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瑞建设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展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6711.5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招商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315067.6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12月12日;于2023年1月10日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15067.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1月10日至2024年1月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财保25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人自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