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255号
申请人:陕西展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男,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身份证号:612XXXXXXX********。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录朋,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身份证号:342XXXXXXX********。
被申请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陕西展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嘉盛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2386711.5***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16pt">》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6711.5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陕西展年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娅
书 记 员 ***
保全财产信息
一、被申请人***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区支行(账号:XXXXXXXXXXX********)、在中国建设银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在招商银行西安分行南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
二、被申请人新瑞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高新区支行(账号: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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