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财保204号
申请人:北京骄龙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可心,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骄龙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2年9月19日向本院提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价值192811.58***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2811.58元的财产。(保全财产信息附后)
申请人北京骄龙恒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申请费148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保全财产信息
被申请人陕西顺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浦发银行西安XXXX支行(账号: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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