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03民初4399号
原告: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寨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女,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崔馨予,女,199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畅海路东、现代路北蓝创大厦****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崔馨予、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13元,保全费5000元,由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