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民初1434号
原告: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45-3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张琰,经理。
原告: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忠诚,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华,山东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库镇寨里村南。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奇,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务公司)与被告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顺实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博泰公司、港务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庆顺实业公司赔偿原告庆和花园不动产初始登记费62880元。原告博泰公司、港务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6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栾哲元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于赛丽
书 记 员 丛龙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