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泽库镇寨里村南。
被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龙山办货站东路19-206室。
被执行人:威海南海港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路北畅海路东。
被执行人:威海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龙山办龙山路45-3号303室。
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市庆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合议庭研究不收取执行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10民终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世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斌
书 记 员 吴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