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恒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民初1429号之一
原告:***,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义斌,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利民,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锦绣路67号201室。
负责人:祝荣仙。
被告:浙江九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尚城雅苑7幢2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经理兼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建,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九恒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九恒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柴宏玮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