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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3财保123号
申请人:***,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义斌,浙江中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双港街道锦绣路62-1号。
负责人:祝荣仙。
被申请人:浙江九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须江路51号财富中心2幢9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
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九恒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星奥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江九恒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已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柴宏玮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