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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24民初2637号 原告:**,男,1982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灌南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绿地商务广场(江阳西路109-1号)4幢11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灌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迎宾大道北侧(富强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灌南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 英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玥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