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大荣(苏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5民初972号
原告:福建省建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王庄街道福新中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641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锐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荣(苏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树山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4247342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省建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荣(苏州)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2018年9月10日,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前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福建省建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建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37.16元,减半收取计1268.58元,由原告福建省建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018)闽0105民初972号1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