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803民初3648号
原告:***,男,194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飞,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倩,浙江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衢州驰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东路**龙游蓝天清水湾国际大酒店301。
法定代表人:曹丹,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衢州驰翔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贤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程林珍
书 记 员 周超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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