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1民初1653号
原告:邗江区星和辰图文设计中心,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长征西路16号109室商业用房。
经营者:朱红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亮,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少飞,江苏瀛乾线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邗江区星和辰图文设计中心与被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邗江区星和辰图文设计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邗江区星和辰图文设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邗江区星和辰图文设计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邗江区星和辰图文设计中心负担。
审 判 员 周 超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徐曦舟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