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1民初3857号
原告:吉海峰,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仪征市大仪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海峰与被告江苏瑞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海峰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海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海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海峰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