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25民初110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汇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58号2-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AFRET1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波汇基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2024年3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按规定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