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302民初04715号
原告:*加付,男,1979年1年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新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欧洲花园3-3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加付与被告宿迁市新华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加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加付负担。
审判长陈民
代理审判员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