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凯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13民初1581号
原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0号之二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广州市昌岗东路250号。
负责人:***,该院院长。
第三人:广州市财政局,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负责人:***,该局局长。
原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第三人广州市财政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庭外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已经支付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28元,减半收取计1314元,由***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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