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113执9619号
本院执行刘道清申请执行***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本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680.33元,执行费210元,相关诉讼费及执行费已转至财政,被执行人***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zdqz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