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1894号
原告:河南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四棵树乡四棵树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L806X2。
法定代表人:贾新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军辉,男,199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公司职工。
被告:鹤壁市润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中段老市高中对面智坊苑售楼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MA9F9A2J1D。
法定代表人:常洪。
原告河南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润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立案时,原告将王浩一并列为被告,后原告于4月19日自愿撤回了对王浩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但由于原告河南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起诉时并未提供被告鹤壁市润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无法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基本情况及送达地址。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准确的被告信息,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故本案因被告不明确而无法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步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依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