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23民初3300号
原告:河南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四棵树乡四棵树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L806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壁市润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朝阳街中段老市高中对面智坊苑售楼部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MA9F9A2J1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润锦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元(已缴纳),由原告河南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