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1民初14546号
原告:郝现坤,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男,197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北京森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70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郝现坤诉被告**、北京森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现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郝现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郝现坤撤诉。
审 判 员 贾 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要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