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2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2栋1单元4层4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应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虹,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泽伟,成都虹桥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东华村(井头社、新村头社)渔岭山大路13号。
法定代表人:罗钰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林,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2020)川01知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广州新静界消音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名称变更为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成都广艺建筑声学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知民初24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广州新静界声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原晓爽
审 判 员 詹靖康
审 判 员 张本勇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毛 涵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