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樊口电排站管理处

***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704执异44号
申请执行人高作鑫。
被执行人鄂州市秦汉新型建材厂。
负责人***。
第三人湖北省樊口电排站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作鑫与被执行人鄂州市秦汉新型建材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鄂州市秦汉新型建材厂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作鑫申请追加第三人湖北省樊口电排站管理处、***、***、**为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鄂州市秦汉新型建材厂为依法成立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三人湖北省樊口电排站管理处、***、***、**为被执行人鄂州市秦汉新型建材厂的合伙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湖北省樊口电排站管理处、***、***、**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廖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