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能(上海)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上海某某设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7712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标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工业园区秀山路32号13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盛石路27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韬公司”)、被告**(上海)电力检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弘韬公司支付***工程款745,000元;2、判令弘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45,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9月9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至实际付款之日);3、判令**电力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弘韬公司将其承接**电力公司的电厂建构筑物修缮工程分包给***进行施工。***完成了全部工程,经结算工程款共计为745,000元。截至今日,弘韬公司一直拖欠工程款未付,***经催讨无果,故提出诉请如上。 被告弘韬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弘韬公司与***之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仅为施工工人的一员,本案应属劳资纠纷,应当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属不动产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弘韬公司对本院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