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庆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庆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191民初2350号 原告:***,男,1977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系原告***哥哥。 被告:***,男,199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 被告:南京庆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867104282),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静淮街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京市江宁区新纪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904675XG),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927号二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开江龙,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6749208904),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仕林南路168号10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开江龙,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83490580XH),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69、3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南京庆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远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开江龙、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收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庆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久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暨被告开江龙、被告人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049203.2元、丧葬费49334.5元、处理丧葬人员交通费、误工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车辆损失1500元。事实及理由:2020年5月23日15时20分许,***驾驶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江宁区淮浦路由北向南行至“***河景观提升改造工程”工地门口时,遇开江龙驾驶的苏A×××××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临时停车,***右转弯出道路过程中,碰撞并碾压同向右侧非机动车道**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开江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无责。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苏A×××××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 被告人寿保险公司辩称:1.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3.***违反装载规定,其公司主张10%的绝对免赔额。 被告***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其是庆远公司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 被告庆远公司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系其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 被告人保公司辩称:1.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2.苏A×××××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其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限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被告开江龙、久收公司共同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开江龙系久收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3日15时20分许,***驾驶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江宁区淮浦路由北向南行至“***河景观提升改造工程”工地门口时,遇开江龙驾驶的苏A×××××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临时停车,***右转弯出道路过程中,碰撞并碾压同向右侧非机动车道**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右转弯借用非机动车道出道路过程中,未让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车辆先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开江龙驾驶的机动车辆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开江龙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无责。苏A×××××号重型自卸货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苏A×××××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系庆远公司员工,开江龙系久收公司员工,二人均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 另查明:被告庆远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十一条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人寿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公司明确告知并解释说明。 死者**生于1999年11月5日,原告***系其父亲,原告***系其母亲。**目前仅存第一顺位继承人为本案二原告。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保单、社会关系证明、鉴定文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被告***及被告开江龙均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因此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公司及久收公司负担。被告***驾驶的苏A×××××号车辆在事发时违反装载规定,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已经就相应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庆远公司告知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主张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享有10%的绝对免赔率,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事故责任、车辆投保情况及超载事实,本院确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63%的赔偿责任,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公司承担7%的赔偿责任。 关于各项费用,本院认定如下: 1.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江苏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工资性收入与经营净收入之和乘以全省平均负担系数的标准,计算20年。本院按照上述标准,支持1049203.2元〔(23836元+5636)×20年×1.78〕。 2.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江苏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计算,本院支持49334.5元(98669元/年÷12月×6月)。 3.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本次事故中无责,本院支持50000元。 4.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交通费。本院考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确实存在误工及交通费支出的客观事实,酌情支持3000元。 5.车辆损失。根据公估报告的评估意见,本院支持1500元。 综上,上述各项费用共计1153037.7元,由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1107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付586868.75元,合计697618.75元。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7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279461.31元,合计390211.31元,并由被告庆远公司赔偿原告65207.64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97618.7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90211.3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 三、被告南京庆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5207.6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开江龙、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76元,减半收取3088元,公估费75元,合计3163元,由被告南京庆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14元,被告南京久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见习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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