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凯旋门窗厂

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凯旋门窗厂、**刚租赁设备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82执132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如皋市凯旋门窗厂,住所地如皋市。
经营者**刚,男,196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2018年5月31日前2018年10月31日前申请执行人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凯旋门窗厂、**刚租赁设备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民终8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如皋市凯旋门窗厂于给付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3万元,于给付4万元,上述款项合计7万元(该款直接汇入***个人账户;开户行:农业银行跃龙路支行;账号:62×××73)。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如皋市凯旋门窗厂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则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一审判决申请强制执行。三、如皋市凯旋门窗厂负责将电子屏从高炮上拆卸并送至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拆卸提供技术支持。四、一审案件受理费8430元,由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430元,减半收取4215元,由如皋市凯旋门窗厂负担。因被执行人如皋市凯旋门窗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租金7万元,拆卸电子屏并送至申请执行人处,执行费950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及全省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如皋市凯旋门窗厂名下仅有零星余额银行存款,且分散于多家银行。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如皋市凯旋门窗厂名下有汽车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4、2019年6月28日,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如皋市凯旋门窗厂、**刚尚欠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租金7万元,分期履行:于2019年7月5日前给付4万元,于2019年8月30日前给付3万元。二、如皋市凯旋门窗厂、**刚于2019年7月5日前负责将电子屏从高炮上拆卸并送至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对拆卸提供技术支持。如果如皋市凯旋门窗厂、**刚未按期履行上述和解协议,则南通明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恢复(2018)苏06民终826号民事调解书的强制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能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因双方约定履行的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民终8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君
审判员***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