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胜熊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633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胜熊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1189号A9区3A号。
法定代表人:杨冬。
被执行人: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昆山花桥镇花安路171号1号楼20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猛。
申请执行人上海胜熊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83民初57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至和中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3074.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俊瑜